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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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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新《商标法》实施(2014年5月1日)后,富升化工未及时清除涉案广告的驰名商标信息。因富升化工存在将驰名商标用于户外广告宣传的情况,2019年6月28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夏市监询字〔2019〕08001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富升化工到场接受询问。询问后,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夏市监处听告字〔2019〕8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富升化工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富升化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申请了听证,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夏市监听通〔2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3点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现案件已听证完毕并结案。

    经本所律师代理,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富升化工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问题】

    于新《商标法》实施(2014年5月1日)前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在2014年5月1日后继续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未进行处理,是否构成违法?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一)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二)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对于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情形适用新的《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及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无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或者之后,除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其他将“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富升公司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的位置较偏僻,字体模糊且树木丛生,其可见程度较低,因此其产生的不良影响甚微。遂主张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终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对富升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提醒】

    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图案、文字、文章等素材,需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情形。对于宣传广告需审查是否还存在将“驰名商标”用作宣传的情形。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切不可放任不管,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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