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刑事辩护(侵犯公民信息罪)
(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望永(化名)先期在沿海某公司担任分管营销的副总,2018年回家乡宜昌创业开了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中介,利用自己先前任职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开展投资咨询服务,赚取10-50不等的中介费用。2019年当地公安部门起初以涉嫌诈骗罪将望某刑拘,后将罪名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过律师尽职代理和努力辩护,最终望某获判缓刑。
【法律问题】
1.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信息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违法使用如何界定?
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统计、邮政等领域因业务办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合法收集,违法使用包括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当然违法使用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散见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统计、邮政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违法使用的限制比较宽泛,违法使用还包括与同行之间相互交换客户信息,交换行为也属于违法使用的行为。
4、侵犯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⒈“情节严重”认定的五个方面:
①信息类型和数量
类型 |
数量 |
行踪轨迹信息、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
50条以上 |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
500条以上 |
除上述类型的其他信息 |
5000条以上 |
②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
③信息用途: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要求他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
④主体身份:行为人系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涉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半,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⑤主观恶性: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⒉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醒】
辩护思路:
1.区分此罪与彼罪。
若按照侦查机关最初确定的诈骗罪,根据望某在本案中涉案金额20万元认定,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情形,法定刑在三到十年。但律师代理后,及时搜集了望某公司居间服务的合同、转账流水等证据,排除了诈骗罪主观要件,促使侦查机关改换较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区分合法经营使用与违法出售、转让获利
为合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系初犯,获利情况无法查证,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于处罚。但是即便当初获取信息是通过正常合法的广告推销、讲座、开放活动等方式收集,但是若在后期私自转售获利或者无偿供自己或转增他人使用,同样也属违法,但是为合法经营而使用的,在量刑情节上会从宽把握。
3.区分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
信息数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极为重要,司法解释对认定犯罪以及“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形都要严格的数量限制。但是现实中该类案件涉及的信息都是数以万计或是玩具,如若严格扣数量,判处刑罚会很重。所以,即便是海量的信息,也应当努力作有效和无效的区分,因为这两类信息的使用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不能等而视之。另外,重复的信息也应尽可能剔除。